案例分析|同类商品下两个汉字商标的近似判定

同类商品下两个汉字商标的近似判定

——以第32410689号“崇雪”初审异议案为例

案号(2020)商标异字第0000089478号

导读:依据《商标审查标准》来判断,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审查标准》文字商标近似审查规定: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2018年7月23日,李先生委托代理机构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崇雪”商标(申请号) 32410689 的注册申请 ,指定使用在第32类饮料制作配料;水(饮料);果汁;矿泉水(饮料);汽水;苏打水;无酒精饮料;运动饮料;软饮料;啤酒。

2019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完成对上述4件商标的实质审查,并在第1631期《商标公报》上刊登初审公告。随后,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初审异议。被异议人委托广东联讯标夫子团队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认为:

1、异议人在中国经营超过78家啤酒厂,旗下含雪花啤酒品牌及30多个区域品牌, 共占有中国啤酒市场约29.6%的份额,成为中国首个销量超千万千升的啤酒品牌,巩固了其作为世界领先啤酒品牌的地位。经过多年的宣传使用,异议人及雪花啤酒品牌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雪花”系列商标是异议人及关联公司在先使用并广泛注册的商标,在被异议 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市场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崇雪”与异议人关联公司在先注册并在先使用的第3628283号、第1667092号、第6390655号、第1308985号、第6390657号、第6390662号“雪花”系列商标在识别主体、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高度近似,且其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注册产品相同或者类似,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异议人及异议人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4、异议人“雪花”系列商标己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拥有了大量的消费群体。被异议人注册近似商标恶意明显,与异议人“雪花”系列商标高度相似的被异议商标如若使用,必将给异议人及其消费者正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从而引起不良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答辩人认为:

1、异议人对“雪花”享有商标权,不代表对“崇雪”也享有商标权,异议人也并未注册“崇雪”商标;

2、被异议商标“崇雪”与异议人的商标无论是在读音、字形或是含义上都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依法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3、被异议商标“崇雪”并未损害异议人的商号权。

4、“崇雪”是答辩人在酒饮行业的独创词汇,不存在模仿他人。


异议人在称“异议人及雪花啤酒品牌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对其品牌及关联企业进行了介绍。答辩人认为,该理由并不能说明与被异议商标“崇雪”有何关联。所以,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并与被异议商标“崇雪”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

异议人称“异议人多年来依法通过多种途径来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列举了部分案例。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对其他侵权产品的维权行为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异议人也未说明这些案例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即使曾经有其他人对异议人的产品进行过侵权行为,也并不能证明答辩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异议人以歧视性眼光看待答辩人正常的商标注册行为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也是不道德的。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异议人在本案中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目的。
依据《商标审查标准》来判断,“崇雪”与“雪花”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审查标准》文字商标近似审查规定: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异议人对于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存在误解。答辩人认为,“崇雪”与“雪花”首字不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含义不相同,读音也未全相同,“崇雪”商标也并未完整地包含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不构成近似商标,依法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020年8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异议理由证据不足。并作出“崇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年10月2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1716期《商标公报》上对“崇雪”在第32啤酒分类的商标进行注册公告,正式确定了李建征先生对上述商标在指定品类及服务上享有为期十年的专用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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