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中国公民可否使用护照注册商标?

近些年来,随着数字化及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各式各样的软件程序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泄漏也逐渐泛滥。对此,就有人另辟蹊径,在一些情形下采用护照替代身份证的方式,降低个人信息外泄的风险。例如,在预订酒店、购买机票、网吧上网等消费场所,中国公民也能在境内使用护照作为身份证明。那么,在商标申请的流程中,中国公民是否可以使用护照呢?

2023年2月3日,申请人林先生(化名)委托广东联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申请商标2023年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认为,护照是公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第9-10页,5.1.1.1 身份证明文件一段明确“身份证明文件是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申请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应附送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护照”5.1.2.1.2 自然人“申请人为内地 (大陆) 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在已提供护照扫描件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理由不予受理,存在明显失误,适用依据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及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依法受理商标注册申请。

国知局答复称,《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商标法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户口登记条例》《护照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一般不作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业务

作者:吕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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