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浅析县级以下地名商标及特定代理人抢注条款适用

浅析县级以下地名商标及特定代理人抢注条款适用

——以第38108814号“狮山”初审异议案为例

案号(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7305号

导读:“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具有显著性和多重含义的县级以下地名用作商标应当如何判定?对于同一法人代表开设不同独立企业之间的关联行为如何划清明确界限?本案都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依据。

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总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佛山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 2020年02月06日、总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8108814号、第42类“狮山”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广东联讯标夫子团队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佛山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商标代理组织企业字号相同,且都是同一法人代表,故而得出是法人代表觉得注册商标有利可图,在 2018年成立了后者,进行商标代理服务,并用名下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个商标,其中"狮山"商标有3个,分别在第 35、38、42类。异议人已经间接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并企图用另一个关联公司来申请,企图蒙混过关,利用了法律的漏洞。而且,该代理公司成立2年多,只代理了20几个商标(自己注册的商标就占了7个),可以看出其的公司目的并不在于代理他人的商标业务,主要是为自己进行抢注商标提供便捷的途径。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包括1、在“百度”上查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的情况介绍;2、异议人使用"狮山"商标已形成区域品牌效应,带动地方经济;3、被异议人及商标代理组织之间的关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4、代理机构的商标明细。

被异议人则认为:1、异议人对“狮山”不享有商标权,无权代表“狮山”提出异议;2、异议人从未将“狮山”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进行使用;3、被异议人及代理机构是两家独立的法人机构,商标申请注册流程合理、合法;4、“狮山”是常见的汉语词汇,并非由异议人独创或者专指异议人,异议人无权排除他人使用;5、被异议商标“狮山”是答辩人的主打品牌,也是答辩人一直使用的商标。

异议人自称其是由狮山镇政府领导下成立的民间团体组织,而根据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显示,业务主管单位为佛山市南海区工商业联合会,前后自相矛盾。补充证据中的资料图片均为狮山镇政府主导主办的相关活动,无法证明此些活动与异议人之间有何关联。即便真如异议人所言,那么异议人也应当虚心接受上级指导单位的领导,而无权代表上级机关。异议人成立8年之久、被异议人成立也将近6年,同在一条街道,答辩人却在此案之前对异议人闻所未闻。异议人称其能代表狮山镇的言辞实在难以服众。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中称“狮山商标经过异议人近几年的推广宣传使用,已形成区域品牌效应”,并列举了部分案例。答辩人认为,狮山镇街道的各项荣誉与异议人并无直接关联,异议人也未说明这些案例与异议人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异议人所提交的证据恰恰证明其从始至终都没有将“狮山”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进行使用。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中还称“被异议人的产品和服务发生质量问题,……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进一步加剧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异议人以歧视性眼光看待他人正常的商标注册行为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也是不道德的。敢问若异议人的产品和服务发生质量问题,又会造成怎样的严重后果呢?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异议人在本案中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目的。

被异议人公司与代理机构是两家独立的企业法人,先后于2014年11月20日及2018年3月27日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地址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以及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街被异议人经营范围内未包含“商标代理”业务,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关于商标代理机构的条款。

异议人甚至将原代理机构的所有商标一一枚举,作为补充证据提交。但这恰恰证明了代理机构积极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客户分布在广州、佛山、肇庆等多地,客户行业涵盖科技、餐饮、设计、文化传播、饮料矿泉水、企业管理咨询、金属工业等多个行业,组织形式既有公司、个体户,也有社会组织,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商标法》第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代理机构利用自己掌握的商标知识及其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而在本案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是真实意思表示,并未侵犯到被异议人的合法利益。异议人恶意揣摩法人代表投资设立企业的正规商业行为,甚至还将《商标法》进行扩大解读,缺乏正常的商业逻辑和法律常识。

“狮山”作为商标使用具备的多重含义,甚至一度作为热带风暴台风、音乐专辑、电影等的命名。显而易见,“狮山”商标的辐射人群十分广泛,影响力极强。“狮山”寓意“狮子山”,在全国各地,以狮子命名的大小峰峦数不胜数,多因山形酷似狮子而得名。如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狮山乡狮山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区狮山街道、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街道、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大湾镇狮子山头、福建厦门市区公园路东侧狮山(又名“万石山”)、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城东的狮山等等。显而易见,“狮山”除了南海区的镇街道名称以外还有多重含义。此外,“狮山”商标自1981年12月29日由江西心诚药业有限公司(案外人)在第5类申请以来(申请号:180663),先后有238件与“狮山”相关的商标提交申请。

综上所述,答辩人在第35类、第42类商标注册“狮山”名称,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也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异议人恶意提出异议,企图以牺牲他人合法利益来牟取不当利益,违背了商标法律制度基本精神。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狮山”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产品测试;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案中,虽然,异议人提交的百度百科搜索结果、城市推介会照片等证据表明证据表明,“狮山”为一镇名。但被异议人处于狮山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产源地等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综合考虑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承等因素并考虑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构成要素并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决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具有显著性和多重含义的县级以下地名用作商标使用提供了可遵循的依据,同时也对同一法人代表开设不同独立企业之间的关联行为划清了明确界限。不难发现,“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法律法规中明文禁止的行为,亦不可随意的作扩大解释。必须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极参加答辩、日常使用过程中注意保留使用证据,能够有效阻止和避免他人以此为由的恶意异议,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本案例已收录入《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知识产权案例汇编(202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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